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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1〕8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0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心提示: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全省能源消费“双控”工作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加强节能监察,顺利实现全省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提高整体智治能力和能效治理水平,经商省经信厅、省机关事务局,现就2021年节能监察计划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全省能源消费“双控”工作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加强节能监察,顺利实现全省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提高整体智治能力和能效治理水平,经商省经信厅、省机关事务局,现就2021年节能监察计划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计划
 
  2021年全省安排节能监察计划890家,其中重点用能企业680家、非工单位210家(详见附件)。企业监察对象应以各市“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为主。重点用能企业按照“双随机”工作制度确定,非工单位和专项监察企业除外。
 
  二、监察内容
 
  (一)落后用能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和能耗限额(定额)执行情况监察。开展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强化对环境影响大的淘汰用能设备的监察,建立锅炉、炉窑、电机、变压器等淘汰设备清单,推进列入淘汰目录的用能设备淘汰、替代工作,落实低效用能设备淘汰改造计划,对用能单位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和能耗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监察。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察。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42号)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三)开展专项节能监察。重点对钢铁、化纤、印染纺织、热电等高耗能行业及各设区市确定的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监察;对去年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和节能失信企业进行专项监察;与经信部门协同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协同核查大型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夏(冬)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情况专项节能监察。专项节能监察通知将另行下达。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工作机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浙发改能源〔2020〕2号),规范节能监察执法程序,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重点用能企业监察要求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随机抽取监察对象,随机选派监察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结果。涉及现场检查的,要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归集执法信息。
 
  (二)加强节能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结果应用。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20〕25号)的要求,按照《节能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指标(试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特别是已监察企业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库中企业)进行节能信用评价,并于4月150日前将评价表格汇总后报送省能源局。各市在设置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时,应确保抽查库中所有企业均已进行过节能信用评价,且评价结果已经省能源局确认。抽查时应依据节能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节能信用评价等级为守信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节能信用评价等级为重点关注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节能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节能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三)认真开展节能监察。请各市高度重视,将节能监察工作纳入各市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尽早分解下达本地区节能监察计划,认真落实工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全年节能监察工作任务。请各市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
 
  (四)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监测中心要做好各市计划任务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评估评价工作。各级能源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努力提高节能监察成效,切实加大对违法用能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宣传,营造依法用能、节约用能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
 
  联系人:省能源局 :杨淑明 0571-87050351;
 
  省能源监测中心 :沈哲明  0571-88808980,严亮   0571-88802133。
 
  附件:   2021年浙江省节能监察计划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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