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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6  来源: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30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

单位: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44024600K000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实施后,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且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二)实际收购粮食数量在10吨以下,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44024600G000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导致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的;
(二)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情节轻微且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44024600L000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检查人员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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