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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2
核心提示: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使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产品时,对其适用性进行技术评价。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使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产品时,对其适用性进行技术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是指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主要或关键组成进行商品化,用以在现场快速确定一种或多种目标成分的存在或含量。
 
  3.2  基质
 
  指样本中除目标分析物以外的一切组成。
 
  3.3  标准物质
 
  附有权威机构发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征量值的标准物质。
 
  3.4  参比方法
 
  经过系统研究,清楚而严密的描述所需条件和程序,用于对物质一种或多种特征值进行测量的方法,该方法已经证明具有与预期用途相称的准确度及其他性能。
 
  3.5  假阴性率/假阳性率
 
  用快检产品检测大量样品,将阳性结果/阴性结果判断为阴性/阳性的比率。
 
  4  评价程序(评价方法)
 
  4.1 制定方案
 
  评价机构应根据待评价成分特性和食品快检产品的实验原理、适用范围、性能指标、操作步骤、结果判断、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制定具体的评价方案,包括评价内容及依据、实验室参比方法、产品采集、盲样制备、评价检测、出具结论等内容。
 
  4.2 产品采集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应从生产厂商或代理商采购,或从基层食药监部门抽取。从代理商处购买产品的,应获取代理商产品代理资质证明书。采集样品应确保处于保质期内。
 
  4.3 盲样制备
 
  根据待评价食品快检产品特点和实际样品收集情况,确定盲样制备方案。对制备完成的盲样进行编号,并进行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查。
 
  4.4 评价检测
 
  开展评价检测工作前,评价人员应先熟悉待评价产品的检测原理、实验方法等相关内容,开展空白溶剂、目标浓度标准物质溶液、质控样品等预实验进行验证,确保评价结果数据准确可靠。应分别对盲样进行双盲检测(对待评价产品和用于比较的参比方法平行测定),独立汇总检测结果。评价人员应详细记录待评价产品和盲样信息,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保证检测过程准确、清晰、可追溯。
 
  4.5 出具报告
 
  对整体评价情况和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计算可检出限度水平的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结果,与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比较,提供具有统计意义的说明,得出待评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产品标称的结论,出具快检产品评价报告。
 
  5  评价技术要求
 
  5.1 机构要求
 
  在本辖区食药监系统使用的产品,应至少通过1家以上评价机构评价;在全国食药监系统使用的产品,应至少通过5家以上评价机构评价。
 
  5.2 频次和批次要求
 
  对采购前的食品快检产品应至少开展1次评价,采购后使用中的食品快检产品应至少每年开展1次跟踪评价,并至少有1次评价为全品种覆盖评价。
 
  每次评价应采用至少3个不同批次的快检产品进行检测。
 
  5.3 盲样要求
 
  用于评价的盲样可由实际样品、阴性加标样品、质控样等组成。一般情况下,每类基质收集的盲样数应不少于50份,其中至少应包括20份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基质阴性实际样品和20份阴性加标样品,并尽可能增加阳性实际样品和质控样数量。
 
  阴性加标样品由阴性实际样品和标准物质均匀混合而成,需保证提取方法加标回收率与实际样品具有可比性;加标浓度水平应与参比方法检出限(或限量值)的2倍水平或产品标示检测限浓度基本一致,同时采用参比方法进行测定。
 
  6 评价指标
 
  6.1 产品标签
 
  对食品快速检测产品标签的要求如下:
 
  1)快检产品包装应完整,内容物(产品组成)齐全,至少有一份中文使用说明书。
 
  2)中文标签清晰、规范,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保存条件、注意事项、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
 
  3)使用说明书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包括简介、应用范围、检测原理、产品组成、需增加的试剂设备、注意事项、储存条件、样品处理、检测操作步骤、结果判断、检出限等。产品的应用范围应明确检测的目标物和适用的食品基质类型和范围。
 
  4)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或邮箱地址);进口产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6)注意事项包括安全提示、废弃物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危害等,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要明确。
 
  6.2 技术指标
 
  6.2.1 检测限
 
  对已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检测限应不低于对应方法的检测限要求。
 
  对没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标示检测限应与禁用物质参比方法检出限或限用物质限量值进行比较,并结合在实际样品的检出情况评估是否符合监管需求。
 
  6.2.2 假阴性率/假阳性率
 
  对已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应满足对应方法的指标要求。
 
  对没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假阳性率应小于15%、假阴性率应小于5%。
 
  6.2.3 检测时间
 
  原则上单个样品的检测时间(包括从样品前处理到最后出结果的整个过程)小于30分钟,或6个样品的总检测时间小于120分钟。
 
  6.2.4 安全性
 
  应使用致癌、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的试剂和试药。
 
  6.2.5 耐用性
 
  如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存在某些因素可显着影响检测结果,应进一步设计实验确定本产品对可变试验因素的抗干扰能力和可接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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