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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炖鸡汤”是否需要向消费者公示不适宜人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3
核心提示:“人参炖鸡汤”是否需要向消费者公示不适宜人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举报事宜的批复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211号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举报事宜的请示》(黄市监食〔2017〕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目前,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新的食品原料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是否需要以菜单等形式向消费者公示不适宜人群等信息,国家及本市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予以规定。如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能在菜单或者其他位置标注人参的不适宜人群,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2、根据DB31/T1028.2-2016《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行政指导是对食品流通、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属于市场监管工作内容。
 
  3、为统一答复口径以及查处定性和裁量,现指定你区统一查办关于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门店经营“人参炖鸡汤”未标注适宜人群的举报。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企业以酸奶等为原料制作饮品许可事宜的批复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380号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餐饮企业以酸奶等为原料制作饮品许可事宜的请示》(长市监食监〔2017〕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提供就餐座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即《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二级目录为各类饭店、饮品店等非现制现售业态)以预包装酸奶为主要原料添加少量辅料制成饮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应当核定为“自制饮品制售”。
 
  特此批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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