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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月1号起,新《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方法》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5
核心提示:批签发是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为确保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在每批产品上市前由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检验及签发的监督管理行为。
   2018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首先
 
  什么是批签发?
 
  批签发是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为确保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在每批产品上市前由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检验及签发的监督管理行为。
 
  我国早从2001年12月起,开始对百白破、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5种计划免疫疫苗试行批签发,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疫苗实施批签发,2008年1月,将血液制品全部纳入批签发管理。仅2016年,我国就对51个品种、3590批次、6.46285亿人份疫苗进行了批签发。
 
  《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在上版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中,部分原有要求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批签发工作,如对批签发抽样主体、送样责任、签发流程规定不细致;对总局、省局、检查部门和批签发机构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任务时限规定不具体;以及对紧急情况下疫苗批签发的特殊处理未予规定等。
 
  新《办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批签发机构确定、批签发申请、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复审、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49条,比现行《办法》增加了12条。
 
  有哪些主要修改内容?
 
  细化批签发工作流程
 
  细化完善了产品批签发的申请程序,增加了主动沟通、问题处理、风险管理的处理要求,明确强调了批签发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主动进行现场核实的要求。
 
  明确批签发相关单位职责
 
  明确了总局、省局、中检院、核查中心及其他批签发机构的职责,规定了批签发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风险、企业生产缺陷甚至违法违规问题时各单位的工作衔接、处理原则、反馈方式,解决了批签发发现产品重大缺陷后,由于部门责任不清导致处理滞后、被动应对的问题。
 
  强化批签发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的质量及申报资料、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批签发资料须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在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应主动报告;对于申报批签发产品所涉质量、工艺、监管等方面的变更企业应当主动说明;同时明确企业对批签发问题产品应主动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召回、销毁的要求。
 
  明确批签发工作时限要求
 
  对批签发时限的起算、中止、恢复、完成或终止等主要节点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规定了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缘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增加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批签发工作的处理要求。
 
  强化批签发机构管理
 
  对批签发机构申报程序、考核评估要求、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职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并强化了监管部门和批签发机构或人员未能依法履职或失职渎职等情形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增强批签发工作的透明度
 
  增加了“第六章 信息公开”章节,明确了批签发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公开的要求,公众和批签发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批签发进度、签发结论以及已完成批签发的产品(包括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批签发结论等信息。
 
  新批准上市生物制品如何申请批签发
 
  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批签发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向中检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建档。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中检院将在10日内完成所申请品种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的登记确认工作。企业和产品的信息将被录入批签发系统,同时在系统内指定承担该产品批签发的机构。批签发申请人可凭密钥登录批签发系统,在系统内按照要求填写批签发申请表,即可正式申请具体批次产品的批签发。
 
  如何进行批签发产品抽样?
 
  批签发申请人凭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5日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批签发申请人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批签发申请资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产或者进口的批签发产品的抽样工作,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机构和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定期对抽样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对抽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那些情况需要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一)批签发申请人新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上市的产品;
 
  (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三)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四)产品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
 
  (六)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
 
  哪些情形的产品不能通过批签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签发机构不予批签发,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样品检验不合格的;
 
  (三)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质量风险的;
 
  (五)批签发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不通过批签发的产品如何处理?
 
  不予批签发的产品,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批签发申请人销毁。进口生物制品由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退回境外厂商。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销毁记录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批签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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