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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点解析(三)(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9
核心提示:营养成分含量等有哪些标示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点解析
   营养成分含量等有哪些标示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点解析(三)
 
  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
 
  企业可以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
 
  判定时,除需考虑标准中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外,还应注意营养标签上的标示值首先要求“真实、客观”,这是在标准基本要求中的规定。企业应该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到产品营养成分波动的各项因素来确定标签值,而不能为了迁就允许误差,“编造”或者“改造”数值。如标准中规定脂肪等的实测值应≦120%标示值,但是没有下限,某产品中脂肪含量在2克/100克左右波动,为确保其含量范围在标示值的允许误差内,某企业标示为5克/100克,这样做就违背了标准“真实、客观”的基本要求。
 
  此外,不能以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及允许误差直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2.9克/100克,若该产品营养标签上蛋白质标示值为3.0克/100克,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主要取决于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2.9克/100克。
 
  营养成分表的格式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即“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包括数值和表达单位)、NRV%、方框(即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标准表1中列出了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内容,进行营养成分表的标示时,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
 
  此外,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供参考。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
 
  标准中规定的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共三部分,一是除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二是营养声称,即对某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进行声称时应确保其含量标示值符合标准中附录C的相应要求;三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即选择标准附录D中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某营养成分进行声称,进行声称时同样应确保其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且要注意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份”和营养强化剂的标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点解析(四)
 
  “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每100毫升、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的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GB 28050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体标注位置和标示方式,企业可根据产品包装特点自行选择,以保证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建议标示在营养标签的临近位置。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0”界限值规定。
 
  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标示“1+4”外,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GB 14880中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而营养标签中则应标示出食品中的最终实际含量。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这二者会存在一定差异。
 
  如某企业生产的调制乳,按照GB 14880要求,可以在产品中强化钙,强化量是250~1000毫克/千克,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强化了600毫克/千克(60毫克/100克),由于乳类本身钙含量较高,强化后通过计算或者检测后的实际含量为135毫克/100克,则企业必须如实标示出钙在终产品中的具体含量值。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成分的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应按照GB 28050中表1的要求执行。对于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GB 14880中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GB 28050的规定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同样,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素的声称(包括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也应符合GB 28050的要求。
 
  但是,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核黄素、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则应该按照GB 28050的要求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果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GB2760的要求,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也不强制要求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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