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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烧烤店员工入室抢劫,杀害2人,被执行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12月15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犯郭峰 执行死刑 1998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郭峰酒后携刀至石嘴......

12月15日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依法对抢劫犯郭峰

   执行死刑   

1998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郭峰酒后携刀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新华院31栋5号院内实施抢劫。

敲开房门后,郭峰进屋持刀对受害人反复捅刺,先后将屋内的李某、左某捅倒。

捅刺时,因用力过猛,郭峰右手被自持刀具割伤。

随后郭峰对该屋内南、北卧室的双人床、写字台抽屉等处进行翻找,后逃离现场,返回到其务工的烧烤店。

案发后,郭峰离开宁夏,返回原籍黑龙江。

同日10时许,李某、左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左某均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切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0月26日,郭峰在天津市武清区被抓获归案。

石嘴山中院认为,郭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凌晨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持刀捅刺致二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峰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作案后与他人编造谎言逃避法律追究,长期外逃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被处罚,归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被告人郭峰从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峰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郭峰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郭峰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对郭峰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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