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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强化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河南省局制定了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九大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三是负责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是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五是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六是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七是负责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八是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九是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规定》还要求企业制定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仓储和运输管理、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等方面的制度。


《规定》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规定》还详细列举了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责任约谈、曝光、处罚的一些情形:如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存在违反责任规定,经风险提示、规劝后未及时纠正;连续两次各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监测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行为,或存在潜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履职尽责;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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