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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深圳标准”对标国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9  来源:深圳发布

国内首部针对食品安全监督的专门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授权我市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或者广东省标准的食品安全深圳标准,以满足市民的更高要求。


这部法规案由《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变身”而来。立法工作组经过大量调研,摸清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几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之道。由一部大而全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变为“小而精”的监督条例,体现了我市立法的新思路——精细化立法,立管用的法。


问题一: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偏低


举措一:可制定高于国标的食品安全深圳标准


“当前,我们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在不断提升,可是离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距离,监管标准仍然偏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食品质量安全由无害性和应当有营养要求两部分组成,其中无害性为强制性标准,而食品营养主要为推荐性标准。监管部门将绝大部分的资源放在食品的无害性监管上,不太重视食品应有的营养要求,这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理念及水平有较大差距。


此次立法一大亮点就是要转变监管理念,补齐这个短板。《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并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特区技术规范,以及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管理等方面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食品相关推荐性标准。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同时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地方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地方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地方标准标识权。今后购买贴有“深圳标准”标识的食品,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更好的质量。


问题二:对食品生产过程监管不足


举措二:婴幼配方食品等要有“电子身份证”


立法调研发现,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将主要力量放在食品进入市场后的抽检,满足于食品生产的合格率,而对生产经营环境和过程监管不足。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突出了对食品安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比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其中,保健食品、婴幼配方食品等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电子追溯体系,通过“电子身份证”实现全过程监控。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和发布全市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水平,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符合标准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及公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等。这意味着评价食品安全状况,不再仅是食品抽检合格率这一单一标准。


问题三:监督力量严重不足


举措三: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及督导员


立法调研还发现,我市食品安全监督领域存在着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对小作坊、小摊档和中小微企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督察负责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隐患排查、信息收集等辅助食品安全监督职责,以此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摊档的监督和服务。


问题四:惩处制度有待完善


举措四:食品安全有问题直接罚到责任人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直接罚到责任人。


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时,除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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