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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向法院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中国食品报
核心提示:徐某、王某、祝某等10人将明知无法获取供货人合法资质以及产品质量证明等,而从多个不正常渠道多次进购不同品名药品,并将进购的药品向不特定消费者予以销售。近日,陕西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不仅要求追究徐某、王某、祝某等10人的刑事责任,还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徐某、王某、祝某等10人将明知无法获取供货人合法资质以及产品质量证明等,而从多个不正常渠道多次进购不同品名药品,并将进购的药品向不特定消费者予以销售。近日,陕西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不仅要求追究徐某、王某、祝某等10人的刑事责任,还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6年12月2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蒿坪镇祝某经营的济善堂大药房可能销售“坐骨神经痛片”等14种假药,经初步认定该14种产品以假药论,随即向紫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紫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明祝某的假药来自于安康市的王某,随即对王某进行调查,由此查明王某的部分假药来自于西安徐某的“战军商贸有限公司”,并查获了王某处未销售完的部分假药。经抓获徐某后其供述,其从外地进购假药后再加价销售给安康市的王某、铜川市的周某、西安市的张某等人。
 
  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徐某、王某、祝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认为,徐某、王某、祝某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 徐某、王某、祝某等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年3月6日,紫阳县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徐某、王某、祝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至起诉前,违法行为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本案经层报陕西省检察院批准,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徐某、王某、祝某等人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王某、祝某等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追回各自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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