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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1  来源:法制网
核心提示:“被告人石某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标添加明矾,经检测铝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1倍以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月10日上午,在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内,新疆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石某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标添加明矾,经检测铝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1倍以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月10日上午,在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内,新疆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昌吉、克拉玛依等各地州、市检察院代表5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系石河子市某小区早餐店经营者。2016年9月起,石某某开始制作出售油条给消费者食用。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石某某过量添加明矾(含硫酸铝钾)。2017年8月22日,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石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样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58mg/kg,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油炸面制品的铝的最大残留量100 mg/kg的11倍以上。
 
  2018年4月20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诉石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石某某在《石河子日报》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当天的庭审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在刑事部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进行了答辩;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主要从石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被告人石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介绍,自2017年至今,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共受理了9起小吃店业主在制作、出售早餐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案件,已审结的6起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10—11个月不等刑罚。这对其他的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促进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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