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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鼎力支持—正确认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1  来源:中国医药报
核心提示: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稳定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公益诉讼制度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必须主动担当应势而谋,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依法履职不辱使命。
   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稳定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公益诉讼制度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必须主动担当应势而谋,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依法履职不辱使命。
 
  正确应对行政公益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积极配合,也要全力应对。无论在诉前程序还是诉讼程序,都应该以依法积极履职和问题整改为主线。
 
  严格落实诉前检察建议  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建议的事项进行专项督导。要根据检察建议书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认真查清事实,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避免危害扩大,消除已产生的危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努力改进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检察院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努力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完善公益诉讼应诉机制  凡进入诉讼程序的,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做好应诉工作。一是根据诉讼类型和人民检察院具体诉讼请求积极应诉答辩。关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之诉,应围绕履职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进行答辩;关于不作为之诉,应围绕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履职是否适当进行答辩。二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经法院同意可以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旁听。三是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严格履职推动问题整改落实,消除公共利益损害,努力争取人民检察院撤诉。四是严格执行公益诉讼判决。法院一旦判决生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履职,防止因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开展典型案例分析  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针对个案进行充分研究分析,提升对诉讼结果研判能力,要明确责任追究原则,重视主体责任落实。及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参与并支持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都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与行政公益诉讼不同的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以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为被诉对象,以该违法行为主体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由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性以及业态的复杂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难点在于确定损害程度以及证明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作为法律规定组织的消协,还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都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监管执法中掌握的信息,积极支持消协和人民检察院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或已经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信息。在人民检察院线索摸排和调查核实过程中,要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面如实提供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相关专业问题出具答复意见或者鉴定、评估结论。
 
  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损害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首先发现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尽快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中,并未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法律规定的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目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也存在争议。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实践中具有很多的优势。基于强大的监管网络和与之相适应的检验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拥有其他主体无可比拟的专业优势,拥有庞大的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和信息,能够最及时、直接地发现侵害行为并采集证据,完全有能力提起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可以考虑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探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提起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取得成效后,认真总结研究论证,通过修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提起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能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懒政、怠政不作为的借口,在未完全履职尽责的情况下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起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穷尽行政手段仍不能制止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并且没有其他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方可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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