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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咖啡没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能以一罚十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1  来源:台州晚报
核心提示:因为购买的咖啡中未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消费者将商超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50元,并十倍赔偿损失1500元。这个要求可以得到认可吗?
   因为购买的咖啡中未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消费者将商超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50元,并十倍赔偿损失1500元。这个要求可以得到认可吗?
 
  据了解,2017年10月,临海杜桥的李先生在当地一商超购买了“玛咔咖啡”3盒,共150元。经朋友提醒,李先生发现咖啡的包装上标明添加了氢化棕榈仁油(反式脂肪酸),但未标注含量,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明确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此外,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中,反式脂肪酸每天摄入量不应超过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量的1%,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李先生认为,商超所卖的这款咖啡没有标出反式脂肪酸含量,消费者无从知晓该产品具体含量,极有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而且,商超在明知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依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商超应退还货款150元并十倍赔偿损失1500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小票、产品包装复印件、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杜桥分局举报回复书及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等证据。
 
  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故对李先生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而在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杜桥分局举报回复书中有载明:商超履行了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完整记录了涉案咖啡的进货、销售、库存情况,其并不知道涉案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情形。因此,商超并未在明知涉案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销售,故对李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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