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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开15起行政处罚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8月6日)》,公开15起行政处罚信息。
      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8月6日)》,公开15起行政处罚信息。
 
  本次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福清市宏路马三个拉面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福清市海口翌星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福清市东瀚镇后营村卫生所从非法渠道购进米非司酮片等药品案;关于陆风霖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书经营小餐饮案;闽侯县南通镇吴宝玉食杂店超范围经营药品;王海军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书经营小餐饮案;连江县百胜学校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连江县凤城镇名门豪笙娱乐城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连江县蓼沿乡卫生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连江县凤城镇曾永乐中医诊所(曾永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聘用未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工作案;关于福建玉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吕远禄)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长乐湖南冯俊雄便利店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林辉
I、当事人于2017年5月15日从不明渠道以1.88元/斤的单价购入四季豆610斤,并以2.18元/斤的单价销售到福清市恒达源超市有限公司610斤,上述四季豆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四季豆已售完(包含抽样样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四季豆货值1329.8元,获违法所得183元。 
Ⅱ、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6日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从福州马尾名城水产批发市场的A13摊主林木华购进6.6斤的金昌鱼,以每公斤35.98元的价格售出,上述金昌鱼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金昌鱼已售完(包含抽样样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金昌鱼货值223元,获违法所得78元。 
Ⅲ、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I、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危害后果,建议:1、没收违法所得183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Ⅱ、当事人经营含有禁用药物的金昌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以减轻危害后果,建议: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处以罚款100000元。 
Ⅲ、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1、责令改正;2、警告。以上罚没款共计150261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2018-07-30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30
2
食品
融市场监管石竹罚字〔2018〕5号
福清市宏路马三个拉面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福清市宏路马三个拉面店
350181600379169
马三个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17年10月31日从马哈比不(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盖山路170号,联系方式:18850798796)购进共2kg馍用于加工成菜品进行销售,抽样销售1.5 kg,其余用于自己及家人食用。抽样销售金额合计24元,涉案批次馍货值金额合计32元,获利6元。以上批次产品均已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购进的馍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馍中的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7FZZJ-SJ3092。当事人购进该批馍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危害后果轻微,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拟: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5006元。
二、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2018-7-30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30
3
食品
融市场监管高山罚字【2018】8号
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91350181779632705X
陈秀玉
I、当事人于2018年1月26日从不明渠道以5.2元/斤价格购进山楂600斤并以5.9元/斤价格用于销售,上述山楂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胭脂红、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测结果有异议,于2018年3月7日申请复检,2018年4月4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4001800046),胭脂红、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山楂销售货值金额计3540元,违法所得计420元。 
Ⅱ、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I、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免予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级B档的规定,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2、处以罚款55000元。 
Ⅱ、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警告。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2018-07-30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30
4
食品
融市场监管海口罚字(2018)11号
福清市海口翌星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福清市海口翌星幼儿园
52350181322209069P
陈芳萍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19日采购2.5kg米粉用来加工食品。2018年3月20日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外购的米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于2018年3月19日采购的米粉均已使用,共计货值金额63元,计违法所得计63元。另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研究建议:
1、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对所采购的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并不知情,案发后采取积极赔付等措施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所指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2018-7-24,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24
5
药品
融市场监管高山罚字〔2018〕 7 号
福清市东瀚镇后营村卫生所从非法渠道购进米非司酮片等药品案
福清市东瀚镇后营村卫生所
350181052833
陈人盛
2018年6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福清市东瀚镇后营村卫生所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米非司酮片等药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东瀚镇后营村委会一楼的福清市东瀚镇后营村卫生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悬挂《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该场所,发现在其货架有规格25mg×6片/板×1板/盒、批号170606的米非司酮片用于销售。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主要负责人陈美铃于2018年1月初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现已无法联系)手中购进规格25mg×6片/板×1板/盒、批号170606的米非司酮片2盒(其中1盒米非司酮片计为1人份),在医疗机构未取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情况下,将上述药品以100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之日止,上述药品已销售1人份,剩余1人份尚未销售,计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米非司酮片等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鉴于终止妊娠药品属于孕产妇用的药品,当事人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所指的予以从重处罚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按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责令其立即改正从非法渠道购进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2、没收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尚未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1盒及违法所得100元;3、并处违法购进使用米非司酮片等终止妊娠药品货值金额200元4.5倍的罚款。福清市东瀚镇后营村卫生所在医疗机构未取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情况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所指的予以从重处罚情形,按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SY-CF-7007甲级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具备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2、对其不具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给予警告;3、没收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尚未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1盒及违法所得100元;4、并处违法购进使用米非司酮片等终止妊娠药品货值金额200元五倍的罚款:计1000元。根据合并择重处罚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 
1、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具备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2、对其不具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3、没收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尚未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1盒及违法所得100元; 
4、并处违法购进使用米非司酮片等终止妊娠药品货值金额200元五倍的罚款:计1000元。
以上金额共计:11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2018-7-25,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25
6
食品
侯市场监管荆罚字[2018]21号
关于陆风霖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书经营小餐饮案
陆风霖
511322198912157572
陆风霖
当事人经营面积42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于2018年2月底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小吃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年5月22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共产生6800元经营额,共获利680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2、并处罚款2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7-27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31
7
食品
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8】17号
闽侯县南通镇吴宝玉食杂店超范围经营药品
吴宝玉
350121600059115
吴宝玉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16年3月10日从一送货上门人员那里以80元/套价格购进一盒(0.2mg/3片/1板/盒)米索前列醇片和一盒(25mg/6片/1板/盒)米非司醇片,以160元/套价格销售,案发之日未销售出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2甲级B档,本案涉案案值16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一盒(0.2mg/3片/1板/盒)米索前列醇片和一盒(25mg/6片/1板/盒)米非司醇片;(3)处以货值金额160元的4.5倍罚款,即处以720元罚款。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7-2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8/1
8
食品
侯市场监管鸿罚字〔2018〕2号
王海军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书经营小餐饮案
王海军
500243199110012273
王海军
当事人经营面积35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于2018年6月17日开始,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小吃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年7月2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营业额2000元,共获利150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且经营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使用,因此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处以罚款2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7-31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8/4
9
食品
连市场监管浦罚字〔2018〕15号
连江县百胜学校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连江县百胜学校幼儿园
123501224883486911
陈义明 
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连江县晓沃镇百胜村育才路111号的连江县百胜学校幼儿园,对该校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当日食堂有4名炊事员正在从事餐饮加工活动,4名炊事员的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发现该校幼儿园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闽餐证字 2014 350122—014447)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2日,至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经营额低,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2、处以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86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5日
10
食品
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8〕A09号
连江县凤城镇名门豪笙娱乐城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徐祚腾
92350122MA2XP0648M
徐祚腾
2018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敖江路西侧阳光大酒店二、三层的连江县凤城镇名门豪笙娱乐城的2楼食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喜力啤酒预包装食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5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该行为进行核查,但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两种涉案啤酒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5000元罚款。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11
医疗器械
连市场监管丹罚字〔2018〕12号
连江县蓼沿乡卫生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连江县蓼沿乡卫生院
221789350122713053
叶吉生
2018年5月17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连江县蓼沿乡卫生院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院检验科存放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冰箱内发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医疗器械尚未使用,我局对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过期的医疗器械;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12
药品
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8〕A14号
连江县凤城镇曾永乐中医诊所(曾永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聘用未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工作案
曾永乐
92350122MA31L44JXD
曾永乐
2018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4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2-124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蒙脱石散(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4095;产品批号:C1703009;包装: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每盒12袋)2盒、亚宝牌消肿止痛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725;产品批号:1804019;包装:药贴,药用复合袋包装,每盒20贴)2盒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进货发票及相关材料,现场3名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工作人员无有效期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未按亚宝牌消肿止痛贴说明书贮藏条件要求“置阴凉处(不超过20℃)”贮藏。
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按要求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药品,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尘、防鼠等措施储存、运输药品,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构成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贮存药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安排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进行本年度健康检查,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构成聘用未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工作的行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构成从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三)药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药品的;……”、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丙级A档、《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7018丙级C档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按要求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及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贮存药品的行为:
1、予以警告。
二、未安排对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对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1、没收涉案的药品亚宝牌消肿止痛贴2盒、蒙脱石散2盒;2、没收违法所得46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81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856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13
食品
长市场监管行罚字【2018】69号
关于福建玉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建玉兰食品有限公司
350182100088351
杨尚文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芝士蟹排(生产日期2017年2月16日、商标:玉兰、规格型号:325克/包)这批次的芝士蟹排保质期是18个月,共生产了6件,每件是16包共96包,每包是325克,销售价格是1件(16包/件)是240元,每包是15元。该批次芝士蟹排于2017年3月13日全部销售到了福州,这批次的经销商只有一个,名称是福州市神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停止生产芝士蟹排,现已召回结束,公司共召回了9包该批次的产品,召回的产品总价值是135元,这些召回的产品已由该公司集中销毁并由委托代理人魏仙曲向我局提供了销毁照片。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总货值金额1440元,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为1305元,其中销售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丙级C档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1、2两项金额合计5130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漳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8年4月23日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4
14
食品
长市场监管行罚字〔2018〕67号
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吕远禄)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

350182600267370
吕远禄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13日,在福州开明冻品批发店购进其速冻分割鸡产品拆开外包装后摆放在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的冻品区进行销售。这批速冻分割鸡(翅中)的外包装箱拆开后,经营者没有在其包装袋、容器上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共购进该品种的速冻分割鸡(翅中)120斤,进价16.6元/斤,售价17.8元/斤。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2136元。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628)丙级C档的规定
处以罚款5000元。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湖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018年4月24日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2
15
食品
长市场监管行罚字〔2018〕66号
长乐湖南冯俊雄便利店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长乐湖南冯俊雄便利店
92350182MA2YCCUQ33
冯俊雄
经查,2018年2月7日,当事人从福州南通副食品批发市场新惠旺食品商行购进龙岩花生20袋,每袋500克,进价每袋7.5元,摆放在销售柜台上进行销售,售价每袋10元。该批次的“龙岩花生”外包装的食品标签没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事项。至2018年3月29日,长乐湖南冯俊雄便利店共销售这批次龙岩花生10袋,违法经营上述龙岩花生的经营额2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相关的账本账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级C档的规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具体是查扣的预包装龙岩花生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湖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018年4月24日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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