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学生用餐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的关注焦点。记者从27日召开的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学校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家长可通过手机监督
《规定(草案)》提出,学生用餐涉及多方义务,政府对学校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对其食堂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负责。
市政府推行学校食堂视频监控信息化建设,在食品贮存、烹任、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学校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向家长公布视频监控二维码。家长可以利用手机终端,对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
出餐、送餐都有标准
《规定(草案)》提出,配餐单位对其配送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配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保证配送食品的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同时,提倡配餐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城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校、家长监督。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不得使用散装油
《规定(草案)》还对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加工制作的食品进行了规范,十二类行为被禁止。包括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得使用散装食用油;不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此外,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学校两侧两百米范围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
《规定(草案)》提出,学校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食品摊贩不得在学校校园周边设摊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