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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原则通过《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4  来源:中国海洋报
核心提示:2月12日,在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获原则性审议通过。根据《办法》,海口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本报讯 2月12日,在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获原则性审议通过。根据《办法》,海口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目的,海洋牧场可分为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办法》明确,从事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的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均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投资建设经营性海洋牧场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拥有或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休闲渔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各类船员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拥有或租赁供游客安全上下船的港口泊位等条件。
 
  《办法》规定,投资经营主体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和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从事海水增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增殖密度,禁止投放饲料、肥料和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从事渔业捕捞和垂钓作业的,须持有海洋牧场管理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并遵守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采取渔具渔法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措施;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应保护幼鱼资源,不得捕获未达到农业农村部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可捕规格的幼鱼及礁体上附着的海洋生物等。(宗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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