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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5  来源:齐鲁网
核心提示:9月4日,齐鲁网·闪电新闻记者从全省防控非洲猪瘟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自然资源厅推出三项举措服务保障生猪生产项目用地。
   齐鲁网济南9月4日讯 9月4日,齐鲁网·闪电新闻记者从全省防控非洲猪瘟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自然资源厅推出三项举措服务保障生猪生产项目用地:

  一、高度重视,积极服务。做好设施用地的政策宣讲和指导工作;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求,跟踪做好项目用地服务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用地保障措施,加快办理用地手续,保障生猪生产项目依法、及时、快速落地。

  二、明确措施,强化用地保障。一是对于生猪养殖设施用地,按照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取消对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的面积限制,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生猪生产养殖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简化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备案流程,由经营者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用地协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备案工作进一步缩短备案流程、压缩工作时限,加快办理备案手续。二是对于生猪生产涉及的屠宰加工、粪污处理、检验防疫等永久性建筑配套设施项目,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工作,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加快用地审批和供应进度,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对于生猪调出大县、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生猪规模养殖涉及的永久性建筑配套设施项目,纳入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落实责任,为生猪生产项目提供用地服务保障。落实生猪生产项目用地政策和空间布局,解决生猪养殖“无处养”的问题,为生猪生产项目提供用地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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