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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明市五华区狼迹天涯火锅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五市监处字[2019]第129号

  当事人:叶自明(个体工商户)

  字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狼迹天涯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NBKTT5X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悦来镇朱坪村7组3号

  身份证号码:512925197805095490

  联系电话:13628731255

  联系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金泰国际二期金泰国际广B078-B080、B084-B089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3月7日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昆明市五华区金泰国际二期金泰国际广场B078-B080、B084-B089号铺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面积300余平方,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酒水、饮料的相关单据9张,合计金额7870元。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相关单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于2019年5月5日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昆明市五华区狼迹天涯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一份(书证原件),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书证原件)。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行政处罚内容已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称:父亲生病,回家照顾父亲,耽搁办证时间、生意较差、生活困难无能力缴纳罚款。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不以采纳当事人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缴款联)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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