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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HEYJUICE”商标遭擅用,和聚公司起诉获赔200余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4  来源:人民法治网
核心提示:因认为“HEYJUICE”商标遭擅用,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异鸟公司)、北京茶桔便饮品店(以下简称茶桔便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奇异鸟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人民法治网讯 因认为“HEYJUICE”商标遭擅用,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异鸟公司)、北京茶桔便饮品店(以下简称茶桔便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奇异鸟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原告和聚公司诉称,其注册了“HeyJuice”商标,包括第32类果汁饮品等商品,第40类茶叶加工、榨水果等服务,第30类的水果酱汁(调味料)、冰砖等商品。奇异鸟公司使用“HEYJUICE茶桔便”商标经营销售果汁饮品的茶桔便店并招商,销售的商品为果蔬汁饮料,与和聚公司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奇异鸟公司和茶桔便店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引起消费者误认奇异鸟公司和茶桔便店提供的商品为其系列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奇异鸟公司辩称,其获得第43类上的“HEYJUICE茶桔便”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咖啡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类别。自己的对外推广活动及加盟商在店面装潢使用该标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茶桔便店销售的产品为奶茶饮料和水果切块,非果汁饮品。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在第21类申请注册“HEYJUICE茶桔便”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瓶、杯、纸或塑料杯、饮用器皿等类别,后授权奇异鸟公司使用,故在奶茶杯上标注是合法使用。

  此外,和聚公司主张的第40类“茶叶加工、榨水果”为饮料加工服务,茶桔便店销售的饮品大部分系奶茶系列,部分为大果粒茶,呈现为水果块状,不以果汁形式呈现,不销售果蔬汁饮料,系现场加工并销售饮品。和聚公司在第30类注册的水果酱汁(调味料)、冰棍等项目也与茶桔便店销售饮品无关。

  此外,茶桔便店通过门店向消费者提供茶饮服务,和聚公司系通过网络和门店销售产品。双方使用的商标和标识从商标构成、颜色、排版、字体、组合结构上看均不相同或近似。此外,自己主张商标权,无权再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且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茶桔便店辩称,其是奇异鸟公司的加盟店,店铺所有装潢和商品包装均由该公司提供,门店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和聚公司不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和聚公司与奇异鸟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受众虽有较大区别,但均涉及果汁饮料等饮品的制作和销售。和聚公司的商标核准范围中包含“无酒精饮料、果昔、植物饮料”等多种饮品,茶桔便店销售的种类绝大部分难以排除在此核定的范围之外,故可以认定茶桔便店销售的饮品与和聚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

  奇异鸟公司的网站和微信等均未在其所称提供茶馆等服务中规范使用“H茶桔便图标”的商标,除将“HEYJUICE茶桔便”作为文字直接使用外,还多处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不同的小写字母,有几处直接单独使用了“Hey Juice”,甚至在自称品牌时单独将“Hey Juice”作为代称。其在店铺门头和多处网络宣传内容中的显著位置使用了“H茶桔便圆标”,其形状与和聚公司商标的排列方式基本一致。

  关于茶桔便店的服务模式是否符合第43类茶馆等类别的划分,因其也有店铺可以购买后落座饮用,法院认为不应仅以其主要提供外销为理由,对其提供该类别服务进行否定,故认定其可以在店铺装潢及内部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应规范完整使用。同时,因茶桔便店绝大部分产品为售出后被消费者带离店铺饮用,其在饮品杯等容器及提袋等包装上使用“H茶桔便图标”图标,易使公众很难将容器及包装中的标识区分为针对产品还是店铺,与和聚公司的商品品牌易造成混淆,故亦属于超出商标核准范围的使用。

  综上所述,奇异鸟公司与和聚公司制作及销售同类果汁饮品等产品,在和聚公司申请和注册了与果汁饮品等内容直接相关的第32类“Hey Juice”商标后,其未考虑可能与同类经营者发生的使用冲突,未给予合理避让,申请注册了第43类“H茶桔便图标”商标,并进行招商和加盟,超出注册范围使用和不规范使用该商标,刻意模糊弱化原有的“茶桔便”商标字样,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加强“Hey Juice”在其标识中的比重和作用,并有单独使用的情形,甚至以此作为品牌自称,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构成混淆。奇异鸟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和聚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和聚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案由系对商标侵权案由不能获得支持的补充,和聚公司经济赔偿的诉请亦以奇异鸟公司现有加盟店铺的数量和加盟费为计算基础,已覆盖商标核准注册前的行为,故不再就该案由单独进行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奇异鸟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和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茶桔便店仅为奇异鸟公司的加盟商,现已停止经营,和聚公司对茶桔便店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因此不再赘述。

  宣判后,奇异鸟公司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商标侵权类纠纷案件。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时,一般遵循的判断方法为:第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第二,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第三,被诉侵权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第四,被诉行为是否导致了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对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了相同商标的行为,一般可以直接认定侵权,而无需再特别考虑混淆或者误认的因素。

  本案中,和聚公司的商标核准范围中包含果汁、无酒精饮料、果昔、植物饮料等多种饮品,茶桔便店销售的饮品绝大部分难以排除在和聚公司商标核定的范围之外,因此最终认定茶桔便店销售的饮品与和聚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

  虽然奇异鸟公司主张其在第43类上的“HEYJUICE茶桔便”商标获得核准,但是考虑到该核定服务项目内容为咖啡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类别,与其实际经营行为中销售的产品种类存在差距,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此外,如果被诉行为属于使用他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该行为能够落入商标法予以调整,一般就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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