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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要求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必须标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商务部
核心提示: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食品标记》技术规程修订案的实施过渡期于当日结束。该修正案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2018年12月26日起生效,涉及到用转基因生物制造的食品的标记办法。
  欧亚经济委员会网站6月26日消息,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食品标记》技术规程修订案的实施过渡期于当日结束。该修正案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2018年12月26日起生效,涉及到用转基因生物制造的食品的标记办法。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自2020年6月26日起,用转基因生物制造的食品必须在其欧亚经济联盟市场统一产品流通标志旁加上一个形状和大小相同的“ГМО(译注:转基因生物的缩写)”标志。
 
  如果生产商在生产食品时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且其含量不超过0.9%,则被视为是偶然的或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现象。此类商品不属于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无需进行标注。
 
  用转基因生物制造的不带“ГМО”标志但标有联盟技术规程规定的必要信息的食品,可以在生产商确定的此类食品保质期内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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