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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22年“铁拳行动”第二式:重点查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铁拳”行动涉及的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超期未检电梯等三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铁拳”行动涉及的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超期未检电梯等三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非法添加的食品案
 
  处罚
 
  2022年3月25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瘦了美”果味型果冻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10日,漳州市东山市场监管县局执法人员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靶向检查,对当事人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抽检,并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所进行检验。2022年1月28日,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MJHY-D18967F),该抽检样品被检出超过标准值(不得检出)的双酚沙丁含量为0.05mg/kg,存在严重健康风险问题,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00盒,货值56500元,召回4895盒。
 
  当事人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瘦了美”果味型果冻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厦门不靠谱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含金箔的糕点案
 
  处罚
 
  2022年3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属于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生产经营糕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金箔1罐,没收违法所得8712元,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17日,厦门网监平台监测到当事人销售的金箔蛋糕照片,显示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上架一款蛋糕,且其在平台上的宣传词使用了“金箔”二字。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含金箔的糕点。经查,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某从淘宝网店铺“箔美食品批发”购入1罐金箔,进货价格为100元。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验收该罐金箔后,开始将金箔添加入其所生产经营的糕点中。至案发时,当事人实际共销售30块含金箔的整块蛋糕、66块含金箔的切件蛋糕,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8712元。当事人现场库存含金箔的整块蛋糕1块,含金箔的切件蛋糕1块,售价为25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含金箔的糕点的违法所得为8712元,货值金额为8964元。
 
  当事人使用属于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生产经营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连江县琯头镇香旺糕饼加工厂

  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处罚
 
  2022年2月15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连江县琯头镇香旺糕饼加工厂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13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连江县琯头镇香旺糕饼加工厂生产的五仁糕(糕点),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200包该批次不合格“五仁糕(糕点)”,成本价685元,出厂价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通过现场核实库存情况,现场张贴召回公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福州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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