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全市市场监管力量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围绕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虚假违法广告、医美行业虚假宣传、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等12个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首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1起,如下:
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2月24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罚款34.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3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珍珠菇、黑香米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珍珠菇在其包装上标示有营养信息,但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标示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钠”的项目名称,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另查,当事人委托山东九谷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黑香米,标签标注“等级:一级”“执行标准:Q/JJY001S”“保质期:12个月”。在山东省金山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查明该黑香米样品等级为二级,质量等级并非所标示的“一级”。同时,查明该黑香米执行标准为“《杂粮(粉)》(Q/JJY0001S-2008)”,并非其标注的“执行标准:Q/JJY001S”,且生产黑香米所用原料为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裕仓黑米(规格:25kg/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过程并未改变食品保质期。因此,当事人经营黑香米标签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和执行标准、标注虚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