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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第十二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6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近期北京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情况。
  关于近期北京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如下:
 
  1、北京祥云志新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巧手面馆,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明宇远洋蔬菜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小冯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小特色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拾道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老磨坊豆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疯狂的柠檬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添湘蜀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千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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