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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9  来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特种设备、汽柴油等领域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健康,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公示部分2021年-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特种设备、汽柴油等领域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健康,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公示部分2021年-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食品的案例有:
 
  案例二:浮山县某超市经营不合格甘草杏肉案
 
  浮山县某超市经营甘草杏肉在2021年山西省监督抽检中发现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浮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3000元。
 
  案例四: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2年5月24日,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举报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与郑州三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力公司)签订了“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代工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与郑州乐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乐啤公司)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使用回收的1664啤酒瓶擅自生产的1618××啤酒,瓶盖为红色,且其生产的1618××啤酒标识使用的装潢在图形图案的整体布局和色彩搭配上、标签规格形状粘贴部位,通过整体观察,对比主要部分,与举报人生产的1664啤酒的包装相同、装潢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举报人生产的1664啤酒存在商业联合等特定关系,易引人混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使用标有“NR”或“非回收”字样的一次性啤酒瓶进行罐装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洪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商品予以没收,罚款283740.8元。
 
  案例六:吉县某超市经营花生油商标侵权案
 
  2021年12月25日,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吉县某超市经营的花生油进行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随之该产品生产企业证明其销售的该批次花生油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60000元。
 
  案例七:翼城县某保健用品店无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销售食品以及在销售的食品中检出药品西地那非案
 
  2022年6月6日,翼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翼城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在翼城县某保健用品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食品不能提供小经营店备案证明以及销售食品的供货方资质和批次检验报告,并对涉案食品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出药品西地那非,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并将此案以及涉案物品移交公安机关。
 
  本期稿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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