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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7  来源: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5月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昌府区昌泰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前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施行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 (第60号令)
 
  此项规定的出台
 
  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责任
 
  助力企业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然而
 
  虽然已有明确规定
 
  但却总有“张三”置若罔闻
 
  不按要求进行操作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5月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昌府区昌泰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规速递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下一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加大督导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落实落细!
 
  供稿:食品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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