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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3  来源:衡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校园食品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中之重。近期,衡阳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铁拳行动”为抓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校园食品安全重点环节,全面排查整治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合格就依法查处,敢违法就依法打击,坚决守住衡阳市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类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主体,较好地规范了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校园食品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中之重。近期,衡阳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铁拳行动”为抓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校园食品安全重点环节,全面排查整治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合格就依法查处,敢违法就依法打击,坚决守住衡阳市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类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主体,较好地规范了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常宁市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2024年1月,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宁市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常宁市某学校于2023年10月9日从湖南捷惠健农业有限公司采购50斤胡萝卜,经检验,该批次胡萝卜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胡萝卜时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衡东县某学校使用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3年12月,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学校使用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衡东县某学校食堂使用的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使用生姜的进货单和进货时间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3.衡南县某校园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校园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某品牌面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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