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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买到过期火腿索赔1000元 无法提供证据被法院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8  来源:辽沈晚报
核心提示:沈阳一位市民在千盛百货花10.5元买了一个蜜汁火腿,结账后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多方沟通未果后,将千盛百货告上法庭,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退还货款10.5元。
   沈阳一位市民在千盛百货花10.5元买了一个蜜汁火腿,结账后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多方沟通未果后,将千盛百货告上法庭,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退还货款10.5元。
 
  不过,千盛百货则出具进货单和销售记录,证实市民购买的火腿并非千盛百货的货品。
 
  法院最终认定消费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明其购买商品为千盛百货公司销售的商品,驳回其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7日下午,张先生在沈阳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花10.5元购买一个双汇蜜汁火腿,结帐后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保质期90天,食品已经过期。
 
  张先生事后找超市办公室沟通未果,拨打12331举报到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先生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退还货款10.5元。
 
  不过千盛百货调取厂家进货单和销售记录,证实张先生买的产品并不是千盛百货公司的货品。
 
  原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结账后,买卖双方就完成了商品的交付。此后,消费者就对购买商品外观瑕疵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应当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期商品。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应当提供其购买商品全过程的证据以证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为销售者销售的商品。
 
  由于张先生不能提供充分证明其购买商品为千盛百货公司销售的商品,千盛百货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张先生购买的商品不是千盛百货公司销售的商品。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先生承担。宣判后张先生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千盛百货公司提供的供货票据等凭证足以证明其并未有销售过涉案批次商品。张先生虽持有购物小票,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食品的购买情况。本案中,张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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