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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海司法解释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刑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6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张某等5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宣判,1名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2名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1名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1名有期徒刑6个月,犯罪嫌疑人在伏季休渔期累计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达25万多公斤,达到了新司法解释中的入刑标准。另没收非法所得34.154万元。该案是我国今年8月1日新涉海司法解释发布后,江苏海警破获的省内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张某等5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宣判,1名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2名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1名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1名有期徒刑6个月,犯罪嫌疑人在伏季休渔期累计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达25万多公斤,达到了新司法解释中的入刑标准。另没收非法所得34.154万元。该案是我国今年8月1日新涉海司法解释发布后,江苏海警破获的省内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据了解,今年7月22日,正处在江苏海域禁渔期,中国海警2113舰在黄海海域巡查时,发现在126/7渔区正在进行拖网作业的“辽大金渔25036”号渔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检查,在该船前甲板发现大量已经捕获的鳀鱼,同时该船负责人无法提供船舶相关证件和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进港。经第三方清点称重,该船非法捕捞的鳀鱼达5000多公斤,根据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两项司法解释,该船的行为已经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刑标准。图为非法捕捞海产品案的审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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