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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违规取水最高罚款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5  来源:大河报
核心提示:河南省人均水资源量不及全国平均水平五分之一,地下水的体量和现状更是不容乐观。2015年2月我省出台《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近期这一暂行办法将迎来“转正”之机。昨日,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发布《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人均水资源量不及全国平均水平五分之一,地下水的体量和现状更是不容乐观。2015年2月我省出台《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近期这一暂行办法将迎来“转正”之机。昨日,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发布《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省地下水由谁管?该怎么管?违规取水如何处罚?办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将被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地下水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综合评价体系
 
    我省地下水资源现状不容乐观。2015年我省首次公布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根据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数据,全省超采区总面积44393平方公里(全省国土面积16.7万平方公里)。这意味着,地下水超采区约占全省面积四分之一。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办法所称的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各种形式的重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将与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测等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地下水控制红线,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并对地热水、矿泉水以及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编制专项规划。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包含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红线控制指标,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地下水保护和超采区治理措施等内容。
 
    【控制】地下水取用总量接近控制指标政府部门限制审批用水建设项目
 
    禁采区
 
    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下水超采区;
 
    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环
 
    境问题的区域;
 
    经地下水资源论证开采地下水有可能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
 
    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限采区
 
    除禁采区外的严重超采区;
 
    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地区;
 
    开发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环境问题的地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
 
    其他需要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追责】禁采区不得新建取水工程 违规取水最高将被罚十万元
 
    在地下水禁采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限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逐年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严格限制建设不透水的硬化地面,鼓励和支持使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或者其他措施,充分利用天然条件补充和涵养地下水源。办法还鼓励在适宜地区采用合理方式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涵养地下水水源。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监测标志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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