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关于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二)。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关于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二)。
 
  根据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蓟州区经营企业食品抽检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J18040253),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400克/袋绵白糖(分装)。经检验,该公司经营绵白糖(分装)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1月2日、规格型号为400克/袋,生产厂家为沧州市省事鑫泰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还原糖分不符合GB/T1445-2000《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8年5月14日对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启动核查处置,采取现场核查进行调查。督促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查明,该超市于2018年4月28日购进上述批次绵白糖40袋,除其中6袋被抽样机构抽取作样品外,剩余34袋已销售。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5月14日发布召回通知,召回已售出的上述批次绵白糖。由于涉案产品已销售且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故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当事人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