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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饭店被指卖麋鹿肉:老板被拘 养殖场被罚16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核心提示:8月9日,针对“大丰麋鹿国家级保护区门口有农家乐当街卖麋鹿肉”一事,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涉事饭店老板刘某行政拘留5日,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8300元;对鹿苑养殖场、鹿苑食品经营部非法出售囯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梅花鹿鹿茸)的行为处以罚款168600元。
  8月9日,针对“大丰麋鹿国家级保护区门口有农家乐当街卖麋鹿肉”一事,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涉事饭店老板刘某行政拘留5日,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8300元;对鹿苑养殖场、鹿苑食品经营部非法出售囯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梅花鹿鹿茸)的行为处以罚款168600元。
 
  通报指,今年5月上旬,位于大丰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侧的“亚琴超市海鲜饭店”经营者刘某为迎合消费者需求,谎称有野生鹿肉,并以150元一盘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食用。刘某出售的肉制品来自于李某经营的“大丰鹿苑食品经营部”。李某与其夫沈某共同经营大丰鹿苑养殖场“。随后,公安部门依法对鹿苑食品经营部的相关鹿制品进行取样送检。
 
  8月7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鹿茸为梅花鹿所有,送检的疑似鹿肉为牛所有。
 
  8月9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涉事单位。大丰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亚琴超市海鲜饭店老板刘某行政拘留5日。
 
  同时,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亚琴超市海鲜饭店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肉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上限从重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6800元;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计1500元。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8300元。
 
  通报还表示,大丰区农委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鹿苑养殖场、鹿苑食品经营部非法出售囯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梅花鹿鹿茸)的行为处以罚款168600元。
 
  通报强调,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已与保护区周边所有经营户签订《严禁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酲目位置设立野生动物保护标识标牌,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投诉举报专线电话。
 
  2018年5月,江苏盐城大丰国家级麋鹿保护区传出接连有麋鹿被撞死的消息,动物志愿者称,在盐城大丰当地,有多家饭店长期接收疑似非正常死亡的麋鹿肉作为野味高价售卖。事件发生后,江苏盐城大丰国家级麋鹿自然保护区辟谣,表示意外死亡的麋鹿会统一按流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相关报道:江苏大丰麋鹿保护区回应“农家乐卖麋鹿肉”:已请求政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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