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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19年 第4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8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核心提示: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水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饮料等8大类食品432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ac.nifdc.org.cn/),发现其中水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4大类食品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水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饮料等8大类食品432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ac.nifdc.org.cn/),发现其中水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4大类食品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上海、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 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天猫念念馆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念念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甘肃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二)陕西省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北关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陕西省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坡酱猪耳和醇香小雏鸡(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 兽药残留问题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上海市松江区婴垚婴儿用品商店销售的、标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蓝河营养品有限公司代理的、蓝河乳业有限合伙公司 Blue River Dairy LP生产的姆阿普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原产国:新西兰),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核苷酸检出值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标示值的80%。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蓝河营养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告。
 
  附件:(可下载))
 
  1.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x
 
  2. 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 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4.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5. 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15日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卫生质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4884—2016)中规定,蜜饯同一批次样品的5个独立包装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至少3个独立包装检测结果不超过103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蜜饯、熟肉制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所用原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流通环节储存运输不当等。
 
  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牛、羊、猪、兔、禽(除产蛋鸡)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草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三、核苷酸
 
  核苷酸是组成核酸大分子的基本结构单位,是代谢上极为重要的生命物质,对婴儿特别是新生儿免疫调节功能、提高记忆力、改善肠道菌群及促进脂质代谢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其限量值,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核苷酸作为营养强化剂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允许添加量应在0.12g/kg-0.58g/kg(以核苷酸总量计)范围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产品标签明示值的80%。终产品中核苷酸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未严格按照产品配方生产、搅拌不均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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