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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报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3
核心提示:11月2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4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饮料、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5大类食品303批次样品,其中饮料、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4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11月2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4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饮料、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5大类食品303批次样品,其中饮料、蜂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4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饮用水不合格3批次

  饮用水不合格3批次,分别为1批次标称安塞天河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河包装饮用水,1批次标称定边县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1批次标称十里沙古城沙泉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亚硝酸盐在包装饮用水中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涉及农兽药残留问题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1批次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鹌鹑蛋,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1批次西安市碑林区家辉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第2292号规定;1批次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忠盛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乌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规定;1批次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小全蔬菜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小西芹,1批次宁陕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在鲜蛋中不得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2批次标称宝鸡康辉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洋槐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1批次陕西众鑫鑫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福园分公司销售的、由西安攀峰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标称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蕨根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延安、榆林、宝鸡、汉中、杨凌、西安、安康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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