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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检出2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8
核心提示:8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2大类食品30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相关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23批次样品不合格,其中饮料11批次、酒类4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糕点2批次、豆制品3批次。
   8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2大类食品30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相关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23批次样品不合格,其中饮料11批次、酒类4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糕点2批次、豆制品3批次。

  1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1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涉及11批次饮用水和2批次豆腐乳。分别为标称祁东县匡氏纯净水厂生产的半山泉优质天然纯净水,标称新化县梅山龙宫山泉水厂生产的梅山龙宫山泉水,标称祁阳县水之宝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祁阳县黎家坪镇新水源饮用水经销北店销售的标称祁阳县碧水源饮用水厂生产的新水源包装饮用水,道县近仕山泉水销售店销售的标称道县桃花岭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标称祁阳县肖家镇龙凼天然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祁阳县陶源山泉饮用水经销店销售的标称祁阳县陶源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祁阳县黎家坪镇新水源饮用水经销北店销售的标称祁阳县小鲵山泉天然山泉水饮用水厂生产的小鲵山泉包装饮用水,标称耒阳市耒康三化饮用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耒康桶装饮用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衡南县润之水厂生产的川口龙泉(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铜绿假单胞菌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道县湘双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双源包装饮用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新化县东富食品厂生产的新化白溪豆腐乳,标称新化县名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正豆腐乳,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物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者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具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常见的条件致病菌,属于非发酵革兰氏阴性杆菌。该菌普遍存在,而在潮湿环境尤甚。饮用水中超标可能是由于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等有关。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涉及4批次酒类,分别为标称郴州市桂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琥酒(露酒),永州市零陵易购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永州金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木甑子米酒,涟源市石马山镇好又多精品自选商场销售的标称湖南省冷水江市香可源甜酒食品厂生产的原汁发酵酒,标称湖南省鼎谷一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龙玉液陈酿型湖之酒,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差值不得超过±1.0%vol,其含量应符合相关要求。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也可能是企业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6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涉及蔬菜制品、糕点、豆制品。分别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城湘味一品特产店销售的标称衡阳梦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辣黄瓜皮(酱腌菜),标称临武县舜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酱腌菜,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黄兴店销售的标称醴陵市有明食品厂生产的蜂蜜姜,标称嘉禾县源味食品厂生产的夹心软面包(1+3),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桂阳太和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腐乳,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天心区百家春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沙市岳麓区湘溢食品厂生产的清凉糕(潮糕),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现,丙二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加入食品以延迟或抑制微生物生长或化学变化引起的腐败。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造成的。防腐剂使用不当会有一定副效应,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 成一定损害。
 
  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造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
 
  丙二醇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主要起到稳定和凝固、抗结、消泡、乳化、水分保持、增稠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丙二醇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应不超过3.0g/kg。糕点中丙二醇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丙二醇,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丙二醇含量过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长沙、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等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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