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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二批!邢台法院集中宣判五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邢台中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近日,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南宫市、隆尧县、襄都区等地法院对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6名被告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近日,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南宫市、隆尧县、襄都区等地法院对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6名被告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
 
  唐某、齐某自制、销售减肥药案。2019年1月,被告人唐某从网上购买机器和工具,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一处租住的民房内,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妮娜”燃脂咖啡、“EVA”白咖啡固体饮料、“缇娜”风味拿铁固体饮料三种减肥咖啡,被告人齐某负责包装以及发货、记账等工作。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到吉林省长春市、河北省南宫市等地。现已查明,销售给李某某的减肥咖啡价值696702元,销售给陈某某的减肥咖啡价值40760元,销售给刘某的减肥咖啡价值7000元,共计744462元。经检测,现场扣押的“缇娜”风味拿铁(固体饮料)中含西布曲明;扣押的“EVA”白咖啡固体饮料、“缇娜”风味拿铁(固体饮料)、“妮娜”燃脂咖啡均含有西布曲明。
 
  南宫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非法生产、销售减肥咖啡价值共计933162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齐某违法所得六十九万四千四百六十二元,上缴国库;唐某、齐某共同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444620元,交至邢台市公益基金账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刘某某销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2018年至2020年,刘某某在隆尧县莲子镇镇商品街经营一保健品门市,多次私自购进来历不明的壮阳保健品在门市出售,共售得3000元。2020年6月18日,隆尧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四盒壮阳保健品,遂扣押后送检。经检测,送检样本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隆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在全省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郭某某销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被告人郭某某在隆尧县莲子镇镇商品街无证经营一保健品门市,从刘某某处拿了来历不明的壮阳保健品在门市出售,共售得价款60元。2020年6月18日,隆尧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三盒壮阳保健品,遂扣押后送检。经检测,送检样本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隆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元;在全省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杨某某销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被告人杨某某私自购进四盒来历不明的壮阳保健品,在其经营的保健门市销售。隆尧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执法检查时扣押了被告人店内壮阳保健品后送检。经检测,送检样本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隆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健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元;在全省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王某某销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被告人王某某在襄都区豫让桥市场经营保健品门市,自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从流动商贩手中购进违规性保健品,再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340元。2020年9月6日,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在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销售该保健品。经检测,该批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80元;追缴违法所得4340元,予以没收;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3400元;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次集中宣判,是邢台法院继2021年7月集中宣判9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后再次“重拳出击”。今后,集中宣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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