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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审查资质的义务,饿了么被罚款2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1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入网审核义务案。据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经营者因对52户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审查资质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入网审核义务案。据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经营者因对52户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审查资质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投诉举报和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索移送反映: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经营者涉嫌对平台内经营户“杭州小笼包”、“虾雨小龙虾烧烤虾尾”等52户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9月0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外卖订餐平台“饿了么”(包括互联网网站,网址:www.ele.me,以及移动应用 APP“饿了么”)的运营管理,为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交易的网络平台服务,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经核实,当事人对入网经营者“杭州小笼包”、“虾雨小龙虾烧烤虾尾”等52户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审查资质的义务。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经营者资质,导致无证食品经营单位得以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餐饮外卖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自2021年08月13日至2021年12月30日,持续时间4个月以上,饿了么平台作为一款大众熟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持续出现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的违法行为,导致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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