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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超市”买的排骨里夹杂塑料渣?法院:退一赔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03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家住同安的小张就因为通过“云超市”购买的排骨吃出塑料渣,与A肉业公司发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三十分钟快送,坐等送货到家,方便快捷的“云超市”成了更多人的选择,但是,线上买菜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感,送错货、缺货不通知、收到货等不理想的事情时有发生。
 
  这不,家住同安的小张就因为通过“云超市”购买的排骨吃出塑料渣,与A肉业公司发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小张通过“云超市”购买了A肉业公司生产的猪排骨,花费23.9元。在食用过程中,小张发现一小块塑料插进其幼儿的牙龈,盘子里的剩余排骨中也发现少量塑料碎屑;小张又立即从“云超市”上购买A肉业公司生产的排骨进行验证,打开这盒排骨后,手动检查出若干白色塑料颗粒和碎屑,经反复流水冲洗后,进行蒸煮,煮出的汤中表面还漂浮出少量塑料残渣。为了留存证据,小张又通过“云超市”购买了几次A肉业公司生产的排骨封存在冰箱里。小张的购买记录和发票显示其购买以上排骨共花费177元。
 
  排骨中的塑料碎屑
 
  小张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调查中,A肉业公司承认塑料碎屑属于切割排骨的塑料砧板而残留的塑料,并提供了砧板供应商的检测报告,该砧板为PE材质,但不是纯PE,生产过程中有添加助剂,在高温下会产生一定毒性,直接食用危害更大。
 
  小张认为A肉业公司生产的排骨经过清水冲洗后,煮出的汤中仍有塑料残渣,塑料残渣经过高温烹煮后误食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因此,小张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认为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小张并非主张案涉排骨本身肉质存在质量问题,而是主张排骨在切割中混入砧板的塑料残渣会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储存中的安全问题,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小张提交的证据视频中可以看出小张已按照普通民众的生活常识将排骨用流水冲洗,已尽到普通顾客的清洗责任,但煮出的汤中仍有塑料残留,说明塑料残渣并不能轻易清除干净,极易误食;按常识食用塑料残渣后身体健康会受到损害,因此小张购买的该批次排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A肉业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审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A肉业公司退回小张购买A肉业公司生产的排骨货款177元,并向小张支付价款十倍即1770元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如果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规范意识与管理经验,将不利于良性消费环境的构建与维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持有充足的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首先,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购物小票、收据等购物凭证;其次,在发现食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拍照或者拍视频留存证据;最后,及时和经营者、生产者协商,若协商无果则可在相关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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