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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珠海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⑨:商家销售过期食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5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黄先生投诉称,2021年8月20日下午他在一家商行购买了一些零食,回家食用时,发现食品已过期,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保质期9个月,食品已过期十多天。接到投诉后,金湾区消委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商家表示将下架过期食品,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是认栽还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今天一起来看看2021年珠海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第九个案例。
 
  案情简介
 
  黄先生投诉称,2021年8月20日下午他在一家商行购买了一些零食,回家食用时,发现食品已过期,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保质期9个月,食品已过期十多天。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金湾区消委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该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商家未履行商品查验的主体责任,出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的赔偿。
 
  经调解,商家表示将下架过期食品,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金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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