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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大米” 两人获刑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8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阳江中院审理的一起有关生产、销售“毒大米”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判决生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两夫妻朱某顺、严某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和350万,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00万余元。
  近日,阳江中院审理的一起有关生产、销售“毒大米”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判决生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两夫妻朱某顺、严某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和350万,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00万余元。
 
  朱某顺、严某芳共同经营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 2019年1月,朱某顺与肇庆中央粮库联系购买稻谷,签订7份销售合同,分批购买粮库镉金属超标共5个仓房的稻谷。该稻谷销售方向限定为“饲料”,并在合同中均注明“该批稻谷严禁流入口粮市场”。朱某顺、严某芳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上述稻谷存在镉含量超标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对所购买的稻谷进行勾兑、加工,包装销售到阳春市内及周边地区米店。据统计,2019年1月4日至8月22日案发,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共购入镉含量超标的稻谷5884.5吨。经检测,自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流入米店的大米样品检验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顺、严某芳明知生产、销售的大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谋取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不低于8723335.04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朱某顺、严某芳的行为属于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危险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朱某顺、严某芳连带支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7233350.4元,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两人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食品安全既是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潜在违法者予以震慑与警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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