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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库与屠宰场距离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关于丁寒箫同志来信的答复(粮库与屠宰场距离)。
丁寒箫同志:
 
  您好!8月9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库与屠宰场距离”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1“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上述有关污染源、危险源的规定,主要是避免可能对储存粮食造成污染或危害等情况,例举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单位,提出了参考距离。由于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此处不涉及具体测量方法,也不涉及污染源、危险源的权威鉴定。在实践中,应重点把握是否会对库存粮食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宜从环评角度合理判断污染源、危险源的安全距离。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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