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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1  来源: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长葛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标示生产日期:2022-02-13;规格:500克/盒)进行抽样检验,经查:该产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长葛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标示生产日期:2022-02-13;规格:500克/盒)进行抽样检验,经查:该产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41108201135;2.当事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3.法定代表人毛某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某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案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生产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机关从重、从严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食品生产单位一定要时刻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坚持问题导向,彻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实行长效机制,坚持不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这不但是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而且也是对食品生产单位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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