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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9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未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依规纠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违法行为102起。为坚决遏制餐饮环节食品浪费,严肃整治食品浪费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未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依规纠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违法行为102起。为坚决遏制餐饮环节食品浪费,严肃整治食品浪费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安康市岚皋县梅老四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2年11月,安康市岚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岚皋县梅老四火锅店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安康市汉滨区某校园食堂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3月,安康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汉滨区某校园食堂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就餐师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对学校食堂用餐人数、做餐、配餐动态管理不到位,存在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汉中市留坝县自平快餐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汉中市留坝县紫柏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辖区自平快餐店厨余材料剩余较多食材,存在食品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镇巴县某校园食堂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4月,汉中市镇巴县兴隆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兴隆镇某学校食堂有明显食品浪费现象。该校园食堂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就餐师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对学校食堂用餐人数、做餐、配餐动态管理不到位,存在浪费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西安市胜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胜哥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陕西倾城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陕西倾城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咸阳市秦都区艺湘道迪小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咸阳市秦都区艺湘道迪小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榆林市崔瑞百姓渔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榆林市榆阳区崔瑞百姓渔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榆林市北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榆林市北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礼宾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商洛市柞水县乾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消费者在乾佑礼宾饭店就餐后存在食品浪费现象,该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注重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统一,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社会风尚,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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