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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的餐饮单位(2023年第十五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11  来源:市监声音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11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11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宇祥福晟餐厅
 
  (招牌名称:螺蛳粉先生(蓟门里店))
 
  存在加工、制作食品生熟未分开,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北京中粮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杭州包子铺)
 
  存在后厨垃圾桶未加盖盖子、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北京百勤妮果餐饮店
 
  (招牌名称:百勤妮果)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虹祥伟业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段友烧烤)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巴依疆味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巴依老爷新疆美食(清华东门店))
 
  存在食品直接堆放在地面,未设置储物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北京天下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四爷牛拉(西苑店))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无)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郦城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美意天(四季青店))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特开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北平机器(1910冇街店))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宏鼎嘉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无)
 
  存在后厨存放个人生活用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1、北京竞普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无)
 
  存在采购一次性餐盒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来源:餐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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