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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西地那非”性保健品,店主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1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湖南省法院2023年度民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销售含“西地那非”性保健品,店主获刑——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吕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1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湖南省法院2023年度民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五:销售含“西地那非”性保健品,店主获刑——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吕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吕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二人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性保健品营业执照,主要销售性保健食品及成人用品等。 2017年以来,吕某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明知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虫草鹿鞭丸”“蟲草鹿鞭丸”“黑馬”等性保健品在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4月,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性保健品批发”店内销售的保健品系三无产品,随即对店内的“虫草鹿鞭丸”“蟲草鹿鞭丸”“黑馬”三种性保健品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经鉴定,该三种性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吕某销售该三种性保健品的销售额为一万元左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吕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7月立案审查,于同日履行公告程序。2022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吕某作为经营者,应当依照进货查验等相关规定,在采购食品进货环节,严格履行查验供货者的生产或者销售许可证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吕某一直未切实履行上述进货查验义务,致使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流入市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经营秩序的良性运行以及良好经营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吕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销售时间与销售金额等案件具体情况,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民事公益诉讼8倍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保健品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乱象,其中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守护群众的食品安全。通过该案的审理,警醒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对于购买食材的来源以及相应的执行标准一定要进行核实,并且在日常的经营中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坚守社会责任。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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