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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14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3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拓展对外开放新空间,构建快捷便利贸易新通道,增强外贸竞争新优势,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唐山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拓展对外开放新空间,构建快捷便利贸易新通道,增强外贸竞争新优势,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充分发挥陶瓷、宠物用品、园艺工具、五金制品等专业市场突出优势,以服务创新、贸易便利为抓手,开辟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新体制、新模式,建设具有唐山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生态体系,引领全省产品和产业进入全球国际市场,在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引领。坚持改革创新,主动作为,协同推进,探索创新发展举措,建立和完善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工作机制,争取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贸易便利。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程度,促进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高效的运作平台和服务体系,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推进市场采购贸易人流、物流、资金流便利化。

3.高效监管。优化监管制度设计,构建监管系统平台,规范贸易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逐步形成具有唐山特色、安全、高效的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管理制度。

4.融合发展。以加快发展市场采购贸易为核心,实现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与贸易协调发展。带动制造业、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相关产业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域周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建设具有唐山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生态体系,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管理体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助力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额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2023年达到10亿元,2025年达到20亿元,2027年突破30亿元,为我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开放水平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二、实施条件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7部委的批准范围,唐山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为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

(二)特定主体。在开平区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备案登记并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特定商品。在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内采购的商品(除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贸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外)。

(四)特定通关地。在满足海关要求条件下,允许企业选择指定口岸作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口岸,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通关手续。

(五)特定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代理商须向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供货商,须在联网信息平台备案,按要求提供准确的商户信息。

(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确保商品来源清晰、可靠和可追溯。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相应出口风险。

(三)组货环节。由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货物的交割和交(承)运手续,完成装箱后运达海关监管场所。完成拼箱后,填报装箱清单。

(四)通关环节。由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报检、通关等有关手续。

(五)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要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款手续,出口额应与收汇金额总体匹配。

(六)免税环节。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主要任务

(一)建设新型国际化贸易中心。

1.优化商品品类和布局。依托唐山“四区叠加”的区位优势和传统产业优势,对接全球市场需求,引导省内外优质生产商、贸易商和个体工商户入驻专业市场。建立唐山名优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积极对接河北及唐山周边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吸引唐山陶瓷、五金机电、宠物笼具、建材等特色产品入驻,展示和宣传具有河北和唐山特色的产品。

2.提升智能化运营水平。引导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与省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支持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集中开展市场采购主体培育、产品推广、品牌打造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打造新型国际化商贸市场。

3.建设高效国际物流通道。支持试点依托唐山曹妃甸港、京唐港和内陆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推动区域物流要素互动和融合,提升国际物流智能化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二)打造全流程综合服务体系。

1.完善服务业设施建设。以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为中心,制定试点地区周边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作方案,促进经济融合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的生产生活服务体系。

2.引进并培育综合服务企业。结合省、市、县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大力引进综合服务企业,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外贸培训、代理采购、通关、物流、金融等一体化服务。支持和培育本地物流、外贸代理、供应链等企业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转型。

3.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综合服务中心。强化部门协同,在试点地区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综合服务中心,推动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审批等部门和信用保险机构、银行等进驻办公,并提供行政审批、注册备案、通关、结汇、税务、融资、咨询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三)建立互联安全高效市场监管体系。

1.建立监管制度。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商品质量信息化溯源管理体系等配套监管制度。探讨简化税收征管机制,延长税收缴纳期限。创新跨境结算方式,鼓励市场主体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

2.建立联网信息平台。与国家单一窗口对接,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为部门开展业务和联合监管提供数据信息支撑。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外贸企业、金融机构、配套服务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集成备案、交易、通关、物流、支付、结算等流程数据,做到“分得清、管得住、通得快”,确保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快捷、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

3.建立海关监管场所。合理规划,建设高效便捷的海关监管场所,为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提供属地通关、报检、拼箱、查验等监管和服务。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协调机制,建立“大通关”体系。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转关出口相关监管作业场地于2023年一季度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五、政策措施

(一)市场主体准入政策。放宽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准入,探索实施试点经营主体线上备案模式和“一址多照”注册制度,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允许“一照多址”。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且办理名录登记后,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便利通关政策。

1.出口商品集中统一监管。建立满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转关出口要求的监管作业场地,促进货物高效流转。推行“通关一体化”方式,允许企业就近选择指定口岸报关。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和2022年第101号规定办理。

2.实行备案及信用管理。海关对市场主体实行备案及信用管理,对符合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申报。

(三)税收征管政策。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发布)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需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监管政策。

1.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加强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

3.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①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②经办银行具备接受、储存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五)商品监管政策。

1.建立商品认定体系。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申报制度,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供货商应通过联网信息平台申报出口商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属于经当地政府商品认定体系认定的商品。

2.建立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联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3.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抽查结果。

4.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化溯源管理体系。充分运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

(六)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探讨建立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并出台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通报办法。

2.建立“事前防控、事中监管、事后追溯”的全流程监管体系。“事前”加强商品认定、备案、价格比对设置;“事中”加强各流程联网操作与核查;“事后”通过联网信息平台留存的商品信息、交易登记信息、货物清单、供货商信息、采购商信息、集装箱信息等全流程贸易信息,加强溯源管理。

(七)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由海关、市场监管、商务、审批等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诚信记录等,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加强政府部门、综合服务企业、银行联动协作,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信用数据交换与共享。按照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给予诚信企业在纳税、通关、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更多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唐山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全局性工作和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全面组织研究并解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人员、经费等保障,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唐山市要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细化工作分工,建立落实台账,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推动和跟踪指导,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三)强化资金支持。加大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可运用中央现有专项资金,对唐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给予支持。唐山市要制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专项扶持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利用省内外各类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推介活动,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高水平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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