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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微生物限度报告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2
核心提示:大家在做微生物限度报告的时候是不是会遇到这些问题?
   大家在做微生物限度报告的时候是不是会遇到这些问题?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在计数部分你做了几个稀释级?
 
  -多个稀释级都有结果的时候如何进行报告?
 
  -现有的报告规则你看懂了吗?
 
  《中国药典》2015年版1105中的微生物限度计数时的报告规则总结如下:
 
  -条件1:选择TAMC<300cfu,TYMC<100cfu的稀释级
 
  -条件2:选择最高平均菌落数,计算最后结果
 
  在最近出版的《中国药典分析检测技术指南》的第570页也给出了举例。
  结合这个举例,对应报告规则来说:3个稀释级都符合条件1,1:10稀释级平均菌落数最高所以被选择,最后结果是1.8×103cfu/g。
 
  在指南中还引用了USP36<1227>的内容,当菌落数<25cfu/皿时,RSD(相对标准偏差)>20%。而1:100和1:1000稀释级的平均菌落数分别为15和3,被认为误差太大,不宜采用。
 
  既然USP中有更深入的要求,我觉得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
 
  USP38<61>中规定了两个条件:
 
  -条件1:选择TAMC<250cfu,TYMC<50cfu的稀释级
 
  -条件2:选择最高平均菌落数,计算最后结果
 
  USP38<1227>:25-250cfu适合大多数细菌和白色念珠菌的计数,而8-80cfu适合于黑曲霉计数。
 
  USP38<1223>:关于平皿计数范围的RSD(相对标准偏差)如下
 
  说了这么多,还结合了实例,微生物限度报告规则应该清楚了吧?别急着下定论,如何评价一个规则是否完整呢?应该是对所有可能的情况都有相对应的详细条款,不存在误区。来看下面的例子。
 
  例1:
  按照上文的判断顺序,3个稀释级都符合条件1,1:10稀释级平均菌落数最高, 还是选择1:10稀释级的数据报告结果吗?
 
  从1:10稀释级的合格结果到1:100和1:1000的不合格结果,这会不会说明了什么?
 
  1:10稀释级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因为抑菌性没有去除而不可用。那如何判断抑菌性有没有去除呢?
 
  看《中国药典》2015年版1105第142页“若试验组菌落数减去供试品对照组菌落数的值小于菌液对照组菌落数值的50% ,可采用下述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 这里的50%是一个判断的标准。
 
  除了在方法学试验中,在有多梯度稀释结果时,如何使用这条规则呢?仍然拿例1的结果来举例,假设1:100稀释级时抑菌性得到了去除,6000cfu是供试品中菌落的真实的结果,而1:10稀释级时真实的6000cfu菌受到了抑制最后只生长了1800cfu。1800/6000<50%,所以1:10稀释级时抑菌性去除效果不佳,不符合要求,结果无效。
 
  结论1:面对多稀释级的计数结果时,需要判断抑菌性有没有去除,这点很重要。
 
  例2:
  还是从1:10稀释级的合格结果到1:100和1:1000的不合格结果,而且1800/3000>50%,抑菌性去除效果不错,符合要求。那是选择1:10稀释级报告数据吗?说实话,我没有这个勇气。
 
  他山之石
 
  我们来看看国内其他标准的情况: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中关于菌落计算方法的描述
 
  7.1 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
 
  7.1.1 若只有一个稀释度平板上的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计算两个平板菌落数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每g(mL)样品中菌落总数结果。
 
  7.1.2 若有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时,按式(1)计算:
  式中:
 
  N ---样品中菌落数;
 
  ΣC ---平板(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平板)菌落数之和;
 
  n1 --- 第一稀释度(低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n2 --- 第二稀释度(高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d --- 稀释因子(第一稀释度)。
 
  7.1.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上菌落数均大于300 CFU,则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其他平板可记录为多不可计,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
 
  7.1.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小于30 CFU,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7.1.5 若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
 
  7.1.6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不在30 CFU~300 CFU之间,其中一部分小于30 CFU 或大于300 CFU时,则以最接近30 CFU或300 CFU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例2中的结果拿这个标准来判断一下试试看
 
  1:10和1:100稀释级的菌落数都在30-300cfu之间,需要用公式进行计算。
  最后结果是合格,猛然间发现:和原有的药品报告规则中选择1:10稀释级的判断结果是一样的。
 
  结合例1和例2的分析过程可以看出现有药典中的报告规则其实是不完整的。在实验助手APP中还有人问我有没有必要做多个稀释级?其实你完全可以看看食品标准的内容7.1.4,当你在最低稀释级的结果都已经<30cfu时,完全没有必要做多个稀释级,一个足矣。
 
  当然,药品与食品也存在不同,抑菌性没有很好的去除或者药品(比如中成药)批次之间的差异较大,这样一个合适的稀释级确实比较难寻找,确实需要多做几个稀释级。
 
  当前2020版药典已经在进行增修订,既然USP中有更合理详细的计数要求,而且食品计数规则的框架如此完善,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的报告规则完全可以参考并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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