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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出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1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核心提示:绍兴市柯桥区日前出台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破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义务与罚则不配套导致的监管难问题,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报浙江讯 绍兴市柯桥区日前出台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破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义务与罚则不配套导致的监管难问题,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办法》适用于该区行政区域内三类对象:一是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含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食品贮存或运输服务的服务提供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等食品相关单位;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家庭农场)。

    《办法》提出,实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两书一报告”制度。柯桥区行政区域内食品重点企业(含学校食堂)每年与政府签订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诚信承诺书;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记录并按要求报告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做好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信息的公示。

    《办法》规定,失信企业取消下一年度政府行业扶持优惠政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参评政府、金融机构组织的各类评先、选优活动。“黑名单”企业取消企业和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政府荣誉,并记入金融信贷信用、招标采购档案。产品和个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同时取消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且二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行业扶持优惠政策。被吊销证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柯桥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在柯桥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吊销许可证。(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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