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取得登记证,食品摊点应当进行备案,否则不得生产经营。这意味着“三小”将全部纳入监管,同时也将被定期抽检。
6月1日,在山东省食药监局就新条例实施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食安办副主任、山东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陈耕介绍,目前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共有18万家左右。其中,食品小作坊2.74万家,小餐饮9.13万家,食品摊点5.59万家。
长期以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称“三小”)的生产经营分布广泛,普遍存在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设备设施简单等问题。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三小”普遍存在监管盲区。
今年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将“三小”全面纳入监督管理。《条例》中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即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所称食品摊点,则是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自6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需向所在地县(市、区)食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证,食品摊点需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另外,“三小”还将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督抽检纳入日常抽检计划,重点查处食品小作坊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原料和“两超一非”等问题;小餐饮使用超过保质期或非食品原料、超范围经营食品、卫生条件脏乱差等问题;食品摊点销售无合法来源和来源不明食品等问题。对于屡查屡犯的,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