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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4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网

六安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部门单独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粮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粮食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组织听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单位主办负责人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按时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代表,并说明理由。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关,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三)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四)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决策发言人答辩;


(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后10日内,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会后15日内,听证机关应将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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