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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糖标错能量消费者诉超市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2  来源:北京晨报

进口糖标错能量消费者诉超市


称能量标低存在误导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因进口糖果上标签将真实能量标低,刘某以自身体型偏胖,商家存在误导为由将超市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十倍赔偿。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刘某的诉求获得支持。如今,小到食品糖果,大到电器汽车,进口商品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身边,与此案类似的进口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有着增长趋势,尤其是索赔主体出现了规模化、职业化的现象。


案例:标签能量标错起诉索赔十倍


刘某一审诉称,其在京客隆甜水园店购买了“Woogie”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各18盒,价格共计676.8元。上述商品外包装上能量标称为987千焦,但根据国家标准中关于能量计算的公式计算,该商品实际所含能量为1632千焦。


刘某称自己体型偏胖,平日特别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上述食品用低能量吸引消费者,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极大危害,故根据《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京客隆公司退还价款676.8元并十倍赔偿6768元。


京客隆公司辩称,涉案商品为进口商品,已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明知,故不应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根据相关能量系数公式,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称的能量值确实有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错误标示值可能对特定消费者群体造成健康损害。京客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京客隆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京客隆公司退还刘某货款676.8元并赔偿6768元,后京客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调研:纠纷数量增长职业趋势明显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表示,近两年涉进口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案件涵盖了食品、服饰、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多类进口商品。


对于涉诉情况,法官称主张进口商品存在标签瑕疵的情况占据了多数情况。如进口食品等未根据规定贴中文标签;漏标部分材质、食品成分、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信息;错标商品信息,包括能量值计算不符、服装面料材质含量不符等。


此外还有进口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材料的情况出现,如普通食品中非法加入非普通食品、将仅能在特定范围使用的物品超范围使用、将旧标准允许而新标准撤销的物品作为食品添加剂等。


法官表示,目前呈现小额索赔与巨额索赔均呈现增长趋势。小额索赔多见于进口食品的标签瑕疵及非法添加类案件,出现了诸如短时间内小额多次购买的新情况。巨额索赔多见于购买进口汽车类案件,索赔金额可能高达几百万。另外索赔主体也出现规模化、职业化现象。越来越多知假买假、以营利为目的人加入索赔队伍。同一位当事人可能是多起同类案件的原告,不同索赔主体针对同一种类商品提起若干起诉讼。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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